刘新宇、张稳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3民初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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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民初2024号案件名称
刘新宇、张稳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新宇;张稳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3民初2024号原告:刘新宇,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张稳,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刘新宇与被告张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刘新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刘新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新宇负担。审判员 马新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孟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3民初2024号原告:刘新宇,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张稳,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刘新宇与被告张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刘新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刘新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新宇负担。审判员 马新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孟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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