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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宇、张稳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3民初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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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民初2024号
  • 案件名称

    刘新宇、张稳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新宇;张稳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3民初2024号原告:刘新宇,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张稳,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刘新宇与被告张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刘新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刘新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新宇负担。审判员  马新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孟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3民初2024号原告:刘新宇,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张稳,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刘新宇与被告张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刘新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刘新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新宇负担。审判员  马新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孟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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