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左克热·沙塔尔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7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71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左克热·沙塔尔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左克热·沙塔尔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7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73号。        负责人:曲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馨月,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克热·沙塔尔,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2000元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左克热·沙塔尔价值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彦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