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兰、彭泽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2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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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2631号案件名称
王晓兰、彭泽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晓兰;彭泽怀;陈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263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兰(曾用名王小兰),女,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彭泽怀,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陈艳,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王晓兰与被执行人彭泽怀、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2003)长民福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泽怀、陈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晓兰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晓兰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彭泽怀、陈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21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彭泽怀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彭泽怀、陈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5月20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彭泽怀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5月20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彭泽怀名下无住房登记信息。2021年7月27日,本院在被执行人彭泽怀户籍地长沙县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彭泽怀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发现财产线索。2021年6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彭泽怀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彭泽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彭泽怀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王晓兰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2631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屈 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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