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峰、临漳县玉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3财保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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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3财保198号案件名称
张玉峰、临漳县玉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玉峰;临漳县玉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财保198号申请人:张玉峰,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临漳县玉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柳园镇董村街村。法定代表人:张向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玉峰因与被申请人临漳县玉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临漳县玉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中的9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玉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临漳县玉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中的9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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