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志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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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0099号案件名称
大连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志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大连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志一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0099号原告:大连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56064119A,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柳树街20号。法定代表人:荣波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枫,系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娃,系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一,男,1949年8月14日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颖,系父女关系,女,1973年10月27日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因被告缴纳物业费,原告大连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修建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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