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段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7民初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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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1615号案件名称
张磊、段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磊;段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17民初1615号 原告:段新,男,汉族,1985年5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被告:张磊,男,汉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原告段新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栋科独任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段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新诉称:被告张磊2015年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段新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此前联系多次一直推脱,每次都说没钱还,最后一次2019年7月27日微信联系被告张磊,被告张磊回复因出外干活腿受伤,需要等伤好后年前还。可是随后联系不上,找不见人。从2015年至2021年仍未还清。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还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1、判决被告张磊返还原告段新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新和被告张磊从小认识。2015年7月7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给付方式为现金给付,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段新借去贰万元整(¥20000元整)借款人张磊 2015年7月7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还。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张磊向原告段新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张磊催要后,被告张磊未予偿还,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借款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张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段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磊承担(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栋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蒙 阳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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