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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陈珍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66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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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661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李剑、陈珍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剑;陈珍平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66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剑,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陈珍平,男,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川0521执166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陈珍平的车辆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对(2021)川052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21)川0521执1661号之三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陈珍平所有的川EB××××号中华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21)川0521执1661号之三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陈珍平所有的川E0××××号斯威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本院(2021)川0521执1661号之三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陈珍平所有的川E6××××号豪爵牌摩托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舒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比书 记 员  彭飞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66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剑,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陈珍平,男,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川0521执166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陈珍平的车辆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对(2021)川052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21)川0521执1661号之三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陈珍平所有的川EB××××号中华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21)川0521执1661号之三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陈珍平所有的川E0××××号斯威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本院(2021)川0521执1661号之三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陈珍平所有的川E6××××号豪爵牌摩托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舒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比书 记 员  彭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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