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陈珍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661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661号之四案件名称
李剑、陈珍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剑;陈珍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66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剑,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陈珍平,男,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川0521执166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陈珍平的车辆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对(2021)川052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21)川0521执1661号之三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陈珍平所有的川EB××××号中华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21)川0521执1661号之三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陈珍平所有的川E0××××号斯威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本院(2021)川0521执1661号之三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陈珍平所有的川E6××××号豪爵牌摩托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舒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比书 记 员 彭飞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66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剑,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陈珍平,男,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川0521执166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陈珍平的车辆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对(2021)川052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21)川0521执1661号之三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陈珍平所有的川EB××××号中华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21)川0521执1661号之三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陈珍平所有的川E0××××号斯威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本院(2021)川0521执1661号之三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陈珍平所有的川E6××××号豪爵牌摩托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舒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比书 记 员 彭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戴玉华、刘长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393号 下一篇 张某某、辽宁国恒信息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