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石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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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065号案件名称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石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石桥;梁应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235号。法定代表人:田万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石桥,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梁应君,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石桥、梁应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065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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