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艳、姜永奇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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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126号案件名称
张忠艳、姜永奇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忠艳;姜永奇;佟金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张忠艳,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姜永奇,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东港市。被执行人佟金红,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东港市。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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