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以撒、侯奇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3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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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377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以撒、侯奇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以撒;侯奇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3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以撒,住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侯奇,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立案执行的赵以撒与侯奇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侯奇应向申请执行人赵以撒支付医疗费3848.61元、误工费3100元、护理费2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930元、交通费60元,合计10658.61元的70%即746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奇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侯奇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建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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