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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虎、王芳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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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536号
  • 案件名称

    张志虎、王芳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志虎;王芳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虎,男,1977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王**荣,男,1986年5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张志虎与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甘102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王**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志虎借款本息1804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王**荣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对被执行人王**荣名下的车辆、房产、工商、存款及股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荣名下有甘MZ4480号猎豹牌小型轿车,本院已对其进行查封。其后又对被执行人王**荣进行了悬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荣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志虎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志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志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2执5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玉升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彧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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