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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开鸿盗窃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2刑终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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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刑终502号
  • 案件名称

    邢开鸿盗窃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邢开鸿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刑终502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开鸿,曾用名邢开南,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庄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于2017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开鸿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辽0203刑初2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邢开鸿不服提出上诉,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驰审判员 周    倩审判员 王  鹏  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燕妮(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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