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炫名商贸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403民初1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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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03民初1992号案件名称
甘肃炫名商贸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银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甘肃炫名商贸有限公司;王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403民初1992号原告:甘肃炫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国泰陶瓷建材城9幢一层7号商铺,一层8号商铺(限于行政办公和通讯联络)。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汉族,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系甘肃炫名商贸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原告甘肃炫名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甘肃炫名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炫名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炫名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甘肃炫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亚宇书记员 杨馥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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