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晓寒、柳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1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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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1302号案件名称
化晓寒、柳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化晓寒;柳志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302号申请执行人化晓寒,女。被执行人柳志明,男。申请执行人化晓寒与被执行人柳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0211民初6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黎明审判员 冯忠璞审判员 任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瑜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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