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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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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94号
  • 案件名称

    郭某某、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郭某某;沈某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494号郭某某、沈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430民初8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某某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沈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支付孩子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抚养费32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被执行人沈某某向本院交来案件款32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已实际领取案件款3200元并表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沈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承办人:王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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