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永胜、摆铉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7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726号
  • 案件名称

    王永胜、摆铉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永胜;摆铉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72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胜,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摆铉于,女,1973年3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胜与被执行人摆铉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永胜与被执行人摆铉于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永胜已向本院递交和解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恢7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巴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