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王敏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鄂9004执27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2760号案件名称
王杰、王敏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杰;王敏;胡小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鄂9004执2760号王杰等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杰、王敏、胡小姣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作出的(2021)鄂9004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杰、王敏、胡小姣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支付给王杰、王敏、胡小姣赔偿款532490.65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现将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已全部汇入当事人账户,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