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裕宝物流有限公司、刘拥军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04执8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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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04执870号之一案件名称
成都裕宝物流有限公司、刘拥军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成都裕宝物流有限公司;刘拥军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8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裕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88号传化物流基地L5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77667487N。法定代表人:曾鹏,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王诗懿,系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拥军,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成都裕宝物流有限公司与刘拥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904民初19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它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赔偿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询工商、证券、车管、房管、保险、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调查走访及联系申请人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向鹏飞审判员 陈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聂 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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