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孟州市新智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52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527-1号
  • 案件名称

    孟州市新智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孟州市新智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527-1号申请执行人:孟州市新智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大定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马艳芬,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营,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66号省新闻出版局南楼。法定代表人:尹发启,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十楼。法定代表人:宋加强,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孟州市新智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州市新智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孟州市新智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883执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孟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