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汇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鲁礼勇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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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775号案件名称
东莞市汇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鲁礼勇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汇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鲁礼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77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蟠龙路63号1006室。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鲁礼勇,男,1972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礼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4014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鲁礼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鲁礼勇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鲁礼勇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8日,自然资源部反馈鲁礼勇无房产;2021年9月15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鲁礼勇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7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鲁礼勇未购买任何保险。2021年9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鲁礼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鲁礼勇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鲁礼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1518268.43元,已执行到位20069.42元,尚有1498199.0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鲁礼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鲁礼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黄迪松审 判 员 叶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任 杰代理书记员 丁 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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