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94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94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新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9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彭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新建,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锦绣年华北区    被执行人:刘建新,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号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7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842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9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帕丽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