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遵武、周德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4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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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4836号案件名称
周遵武、周德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遵武;周德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4836号原告:周遵武,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德,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德胜,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遵武与被告周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周遵武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遵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遵武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周遵武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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