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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俊杰、刘晋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02执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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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02执1737号
  • 案件名称

    郑俊杰、刘晋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郑俊杰;刘晋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02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郑俊杰,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人,现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刘晋乐,男,1991年5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郑俊杰与刘晋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5民终3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俊杰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中的1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晋乐赔偿被告郑俊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和交通费共计127892.7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郑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刘晋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郑俊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已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的财产及处置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刘晋乐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长安牌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车辆具体存放位置,且不要求处置上述车辆。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27892.75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晋0502执17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晋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俊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峰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郝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利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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