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英国、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32执14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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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32执1430号之一案件名称
叶英国、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叶英国;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32执1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英国,男,198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卢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民终4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771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再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昌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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