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谭绍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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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100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谭绍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谭绍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骆晓鹏。被执行人:谭绍均,男,1972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依据本院(2019)川0683民初19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绍均支付代偿款23579.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谭绍均应在(2021)川0683执100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绍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33.00元(未含违约金)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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