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振海、于明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81民初4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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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960号案件名称
姜振海、于明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姜振海;于明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681民初4960号原告:姜振海,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锡,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明杰,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东港市。原告姜振海与被告于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工资1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承包中铁九局位凤城村修桥工程,雇佣原告从事现场指挥的工长工作,累计拖欠原告工资人民币15000元。2021年2月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被告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被告承揽了中铁九局位于凤城市的修桥工程,期间雇佣原告从事工长工作,累计拖欠原告劳务报酬150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于2021年2月5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拖欠的劳务报酬15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欠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分文。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据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依法享有请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的权利,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务报酬,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涉案欠据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明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姜振海劳务报酬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春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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