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百和镇人民政府、夏裕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3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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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初3886号案件名称
泸县百和镇人民政府、夏裕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泸县百和镇人民政府;夏裕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3886号原告:泸县百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泸县百和镇高洞社区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1008360246D。法定代表人:梁杰,镇长。被告:夏裕明,男,1973年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泸县百和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夏裕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泸县百和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县百和镇人民政府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煜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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