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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淑梅、李卫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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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685号
  • 案件名称

    杜淑梅、李卫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杜淑梅;李卫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杜淑梅,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李卫国,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杜淑梅与被执行人李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5)湘民一初字第1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淑梅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淑梅与被执行人李卫国于2021年8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4执168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定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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