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良友粮贸有限公司、武穴市王榜山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5民初4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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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5民初4832号案件名称
浙江良友粮贸有限公司、武穴市王榜山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浙江良友粮贸有限公司;武穴市王榜山畜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5民初4832号 原告:浙江良友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蓝天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季惠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敏。 被告:武穴市王榜山畜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余川镇周芳远村王榜山 法定代表人:徐进。 原告浙江良友粮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穴市王榜山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良友粮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交费,并于2021年9月16日以与被告武穴市王榜山畜牧有限公司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良友粮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良友粮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陆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婷 书记员周超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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