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国与肖军亮、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4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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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4225号案件名称
李玉国与肖军亮、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玉国;肖军亮;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强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4225号原告:李玉国,男,汉族,1957年5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清健,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晗,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军亮,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应华,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东街(市建设局娄星分局办公楼6楼)。法定代表人:曾绍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刚,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肖强,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国诉被告肖军亮、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国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军亮、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国撤回对被告肖军亮、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玉国负担。审判员 陈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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