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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玲玲、芜湖劲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1执93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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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1执93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白玲玲、芜湖劲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白玲玲;芜湖劲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钱志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1执9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白玲玲,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被执行人:芜湖劲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95084462Y。法定代表人:钱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志勇,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玲玲与被执行人芜湖劲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钱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玲玲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1、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了被执行人芜湖劲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钱志勇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车辆、民政、税务信息,划拨钱志勇名下银行存款1781.1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至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劲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芜湖市湾沚区芜湖劲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幢房产,期限为三年。钱志勇查无不动产记录;3委托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查询钱志勇不动产信息,查无不动产记录;4、因被执行人芜湖劲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土地已进行处置,本院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5、依法将被执行人钱志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后宗刚审 判 员 李渝林审 判 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缪 鹏书 记 员 陈 蓉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1执9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白玲玲,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被执行人:芜湖劲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95084462Y。法定代表人:钱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志勇,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玲玲与被执行人芜湖劲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钱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玲玲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1、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了被执行人芜湖劲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钱志勇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车辆、民政、税务信息,划拨钱志勇名下银行存款1781.1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至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劲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芜湖市湾沚区芜湖劲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幢房产,期限为三年。钱志勇查无不动产记录;3委托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查询钱志勇不动产信息,查无不动产记录;4、因被执行人芜湖劲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土地已进行处置,本院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5、依法将被执行人钱志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后宗刚审 判 员 李渝林审 判 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缪 鹏书 记 员 陈 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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