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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惠、陕西鼎盛华南物流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33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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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32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何小惠、陕西鼎盛华南物流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何小惠;陕西鼎盛华南物流有限公司;马建卫;何小惠;李德生;马建卫;张玉利;陕西鼎盛华南物流有限公司;张玉利;李德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3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970。负责人:薛文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辉,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艳,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小惠,女,汉族,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男,汉族,1952年9月10日,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鼎盛华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024。法定代表人:李**。被执行人:马建卫,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玉利,女,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何小惠、李**、陕西鼎盛华南物流有限公司、马建卫、张玉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西证经字第1128号公证书、(2020)西证执字第23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偿还申请人250万元;截止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22961.47元、罚息60248.26元;违约金127500元;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本金债务清偿之日的罚息(按执行年利率9.0045%上浮50%计算)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007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回案款13861.32元,且申请人已领取。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建卫名下陕AXXXXX、陕AXXXXX、陕AXXXXX、陕AXXXXX车辆四台,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五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启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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