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惠、陕西鼎盛华南物流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33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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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323号之二案件名称
何小惠、陕西鼎盛华南物流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何小惠;陕西鼎盛华南物流有限公司;马建卫;何小惠;李德生;马建卫;张玉利;陕西鼎盛华南物流有限公司;张玉利;李德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3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970。负责人:薛文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辉,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艳,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小惠,女,汉族,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男,汉族,1952年9月10日,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鼎盛华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024。法定代表人:李**。被执行人:马建卫,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玉利,女,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何小惠、李**、陕西鼎盛华南物流有限公司、马建卫、张玉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西证经字第1128号公证书、(2020)西证执字第23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偿还申请人250万元;截止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22961.47元、罚息60248.26元;违约金127500元;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本金债务清偿之日的罚息(按执行年利率9.0045%上浮50%计算)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007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回案款13861.32元,且申请人已领取。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建卫名下陕AXXXXX、陕AXXXXX、陕AXXXXX、陕AXXXXX车辆四台,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五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启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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