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红艳、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6民初6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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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民初6131号案件名称
于红艳、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于红艳;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6民初6131号原告:于红艳,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后辛庄村新民路6号。法定代表人:于义杰,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于红艳诉被告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红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红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紫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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