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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7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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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7201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7201号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路芙蓉公馆A栋1304号。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笠鹏,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倩,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蓉,女,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灵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熊博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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