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7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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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7201号案件名称
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7201号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路芙蓉公馆A栋1304号。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笠鹏,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倩,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蓉,女,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灵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熊博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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