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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恒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滋水山泉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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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544号
  • 案件名称

    西安恒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滋水山泉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西安恒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滋水山泉饮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恒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伟,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滋水山泉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拴才,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安恒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滋水山泉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蓝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122民初22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滋水山泉饮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恒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人行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有部分银行存款,没有证券、房产、工商、不动产、车辆等信息。3、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未实际经营,当前无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且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6、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告。7、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当前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22执5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闫导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云 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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