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世钰、张翠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8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821号案件名称
庞世钰、张翠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庞世钰;张翠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庞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庞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的(2021)陕0324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22日生效。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庞某某支付劳务费2683元,并由庞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庞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庞某某未到庭接受调查。经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约谈,张某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庞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通知申请人张某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庞某某纳入失信人名单且发布限制消费令。综上,查明被执行人庞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也提供不出庞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1)陕0324执8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少 宁审 判 员 卢 林 祥审 判 员 张 海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单 永 贺书 记 员 韩 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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