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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世钰、张翠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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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821号
  • 案件名称

    庞世钰、张翠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庞世钰;张翠云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庞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庞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的(2021)陕0324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22日生效。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庞某某支付劳务费2683元,并由庞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庞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庞某某未到庭接受调查。经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约谈,张某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庞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通知申请人张某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庞某某纳入失信人名单且发布限制消费令。综上,查明被执行人庞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也提供不出庞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1)陕0324执8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少  宁审  判  员   卢  林  祥审  判  员   张  海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单  永  贺书  记  员    韩      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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