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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泽、于瀛泽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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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148号
  • 案件名称

    于泽、于瀛泽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于泽;于瀛泽;陈晨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148号申请执行人:于泽,女性,1984年04月24出生,汉族,住大连开发区。被执行人:于瀛泽,女性,1990年07月23出生,满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陈晨,男性,1986年10月05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于泽与于瀛泽、陈晨侵权及其他民事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瀛泽、陈晨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512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瀛泽、陈晨银行存款75901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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