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泽、于瀛泽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1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148号案件名称
于泽、于瀛泽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于泽;于瀛泽;陈晨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148号申请执行人:于泽,女性,1984年04月24出生,汉族,住大连开发区。被执行人:于瀛泽,女性,1990年07月23出生,满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陈晨,男性,1986年10月05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于泽与于瀛泽、陈晨侵权及其他民事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瀛泽、陈晨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512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瀛泽、陈晨银行存款75901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尹家鹏、胡方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2执1844号 下一篇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吴长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04执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