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可山、陈绍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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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执77号案件名称
牛可山、陈绍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牛可山;陈绍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77号申请执行人:牛可山,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 被执行人陈绍锋,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由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3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绍锋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牛可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9038.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绍锋名下一辆奥迪牌轿车(未实控)及其名下位于库尔勒市新城辖区延安路46号金圆·一品嘉园17栋4层2单元402室房产。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牛可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执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垚审判员 敖其尔加甫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买尔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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