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青鸟建筑机具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826执恢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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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执恢124号案件名称
芦山县青鸟建筑机具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芦山县青鸟建筑机具租赁站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6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芦山县青鸟建筑机具租赁站,被执行人:叶书丰关于芦山县青鸟建筑机具租赁站与叶书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川1826执368号案件依法立案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期间依法按终结执行结案。后申请执行人芦山县青鸟建筑机具租赁站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后予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叶书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芦山县青鸟建筑机具租赁站案款30000.00元,剩余利息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芦山县青鸟建筑机具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本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文体路邮编:625600联系人:执行局联系电话:083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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