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跃列、周礼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32执恢17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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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32执恢173号之三案件名称
陈跃列、周礼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跃列;周礼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32执恢1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跃列,男,1972年12月0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三都县。被执行人:周礼金,男,布依族,1976年07月15日生,住贵州省三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2民初10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礼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礼金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405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再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昌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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