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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4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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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4059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4059号原告: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施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峰,男。被告: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许金勇。原告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张庆刚法官助理 叶骄凌书 记 员 叶骄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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