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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兰春、岫岩满族自治县君悦私房菜馆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23民初3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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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民初3750号
  • 案件名称

    杨兰春、岫岩满族自治县君悦私房菜馆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兰春;岫岩满族自治县君悦私房菜馆;王斌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23民初3750号原告:杨兰春,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君悦私房菜馆,住所地:岫岩县。经营者:王斌,男,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被告:王斌,男,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杨兰春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君悦私房菜馆(以下简称君悦菜馆)、王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兰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君悦菜馆、王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雇用原告杨兰春在被告菜馆从事传菜工作,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6月15日,共欠原告工资款5860元。被告于2021年6月2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586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斌系被告君悦菜馆的经营者。原告杨兰春曾系被告雇用的传菜员,被告拖欠原告及案外人李斯祺工资共计5860元,被告于2021年6月2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工资款586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欠条;被告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斌雇用原告杨兰春从事传菜工作,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资款5860元,有欠条为凭,欠条中未约定给付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兰春工资款586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高 飞书 记 员  姜晓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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