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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根武、贺二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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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335号
  • 案件名称

    袁根武、贺二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袁根武;贺二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335号申请执行人袁根武,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居民,住该镇蟠龙村075号。被执行人贺二强,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乡柴窑村村民,住该村0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根武与被执行人贺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陕0627民初90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贺二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二强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根武欠款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贺二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贺二强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财付通无财产、无证券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贺二强短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3、被执行人贺二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贺二强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予以冻结。4、被执行人贺二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贺二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贺二强名下车辆予以查封,但是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贺二强名下车辆具体位置,故未予以扣押。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贺二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贺二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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