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孝明、何富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26财保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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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6财保82号案件名称
范孝明、何富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范孝明;何富堂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6财保82号申请人:范孝明,男,1978年8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新,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富堂,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申请人范孝明与被申请人何富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范孝明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富堂项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限额32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孝明提供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与何富堂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申请人范孝明申请对被申请人何富堂项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何富堂项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限额32万元(相关财产保全期限:不动产部分为三年、动产部分为二年、银行存款部分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范孝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邓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慧恣书 记 员 黄 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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