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5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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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553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性,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156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8402元及法定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32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2、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金融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铜川市新区鸿基东路某某小区某区某号楼某某室房屋,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后,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28402元及法定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执行费326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5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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