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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勇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2民督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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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督31号
  • 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勇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勇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2民督31号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系该联社职工。被申请人:袁勇,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彰武县信用联社”)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9月1日发出(2021)辽0922民督3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袁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于2021年9月17日被申请人袁勇收到支付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督促程序应当终结。现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于被申请人袁勇收到支付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故终结本案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辽0922民督3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负担。审判员  孟凡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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