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煜煜、马孝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12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1284号案件名称
马煜煜、马孝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紫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马煜煜;马孝平;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4民初1284号 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紫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305777152B。法定代表人:谭永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应孝,汉族,生于1978年8月4日,,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系陕西省紫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蒿坪支行行长。被告:马孝平,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12日,住紫阳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马煜煜,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30日,住紫阳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孝平、马煜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庆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继卫 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连发、王玉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81执833号之三十二 下一篇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勇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2民督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