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仲文、伍凤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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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1352号案件名称
周仲文、伍凤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仲文;伍凤英;曾宪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周仲文,男,1957年12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伍凤英,女,1959年4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曾宪柒,男,1973年6月4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仲文、伍凤英与被执行人曾宪柒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1497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我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曾宪柒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1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石艳娥审 判 员 李彦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 容书 记 员 何 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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