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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汽集团商用车有限公司、王葆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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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678号
  • 案件名称

    陕汽集团商用车有限公司、王葆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陕汽集团商用车有限公司;王葆;西安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建磊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3民初1678号 原告:李建磊,男性, 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葆,男性,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西安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振峰,任董事长。被告:陕汽集团商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宏明,任董事长。原告李建磊与被告王葆、西安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汽集团商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磊诉称,原告自2018年9月20日与被告王葆签订分包协议,开始在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经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陕汽宝华工厂迁检项目钢结构厂房劳务分包,施工防火工程。该工程系王葆从项目承包人被告二处转包而来,项目发包方为被告三,原告于2019年12月29日完工退场,协议约定支付时间为退场后一个月内结清。2020年6月26日经双方结算,至今尚欠原告工程余款255146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5146元,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15%自2020年1月30日始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至起诉日2021年5月30日为14099元,合计26924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西安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不符合条件当事人。经本院释明,原告不愿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磊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38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文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平                       书  记  员     康应敏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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