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行四方房车露营地管理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2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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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2927号案件名称
上海文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行四方房车露营地管理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上海文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行四方房车露营地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梓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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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终12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文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3088弄37号。法定代表人:CHANGVENCHIN,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行四方房车露营地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镇幸福村10组1号。法定代表人:王景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成都梓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镇幸福村10组33栋附1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林侃伦,执行董事。上诉人上海文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溪农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行四方房车露营地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四方房车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梓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童农业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文溪农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判决行四方房车公司迁出所占有308亩土地,并保留追偿土地占用费用和经济损失的权利;2.本案诉讼费由行四方房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行四方房车公司从2018年9月1日起未按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其经营团队已解散,无力经营,公司和现场无人管理并联系不上负责人,其多次向行四方房车公司提出付款事宜未得到回复。被上诉人行四方房车公司二审中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原审第三人梓童农业公司二审中未发表书面陈述意见。文溪农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行四方房车公司立刻迁出所占有308亩土地,由文溪农业公司立刻收回行四方房车公司所占用土地;2.诉讼费由行四方房车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27日,转出方(甲方)青白江区××镇××村与受让方(乙方)文溪农业公司签订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框架合同》,约定由甲方将位于青白江区的部分土地(水面)约860市亩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土地流转时限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59年11月30日止,共计45年;土地流转费用为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黄谷1106斤,共计每年应付黄谷951237斤。以每年11月10日市场上黄谷的中等价格为计算标准。2016年12月29日,转出方(甲方)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与受让方(乙方)梓童农业公司、丙方文溪农业公司签订《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各组土地流转合同》,约定“鉴于丙方与××镇××村××组于2016年6月15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青白江区××镇××村将土地共计853.72亩流转给丙方;(1)原合同约定流转给丙方的土地,现由梓童农业公司租用××村土地共计853.72亩(其中:××组土地853.72亩)。(2)对于文溪农业公司拖欠的土地流转费用,由梓童农业公司承担。(3)文溪农业公司按原合同已在流转土地投资建设、购买的附着物、其他固定资产、设施设备作为文溪农业公司履行新合同义务的担保。(4)原合同与新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新合同约定为准。”关于土地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合同第二条约定“土地流转价格按1106斤黄谷/亩/年折价计算(黄谷价格按照上年9月-10月国家法定公布的当地主栽黄谷品种中等价格计算)。如果当年国家公布的当地主栽黄谷品种中等价格涨降幅超过10%(含10%),则下年按国家法定公布的当地主栽黄谷品种中等价格为准折现执行。甲方保障乙方正常使用流转土地,流转费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清甲方半年(2015年11月1日-2016年4月30日)土地流转费,今后乙方于每年4月前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的土地流转费。如一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甲方土地流转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乙方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关于土地流转期限,合同第三条约定“(一)该项目土地流转年限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国家第二轮土地流转期满后,甲方在国家政策无重大变化情况下,保证乙方土地流转期限顺延至2059年11月1日。”关于土地再流转,合同第五条约定“(七)土地流转后,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归乙方所有,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乙方根据产业规划需要进行再流转的,应经甲方同意并在其流转协议上签字认可。”关于土地流转费,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清甲方(2015年)土地流转费计67285.43元整。土地流转费支付清后,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继续履行。如乙方未足额支付清2015年土地流转费,本合同自动终止。”2017年8月31日,甲方(转出方)梓童农业公司、乙方(受让方)行四方房车公司与丙方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成都梓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暨××土地再流转合同》,关于流转土地范围,合同第1章约定“1.1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流转给乙方的土地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流转土地面积约为308亩(以甲乙双方现场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以下简称“流转土地”);1.2甲方保证其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等手续取得上述流转土地经营使用权,有合法再次流转的权利。1.3乙方流转甲方土地用途:户外运动营地、休闲度假、餐饮、巴士酒店、火车酒店、旅游集散地、卡丁车赛道、越野车赛道、UTV赛道、ATV赛道、房车营位。”关于土地流转期限,合同第2章约定“乙方流转甲方土地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起算,至2028年9月30日止。在国家第二轮土地流转期满后,甲方在国家政策无重大变化情况下,保证乙方土地流转期限顺延至2047年_月30日。”关于流转土地交付使用,合同第4章约定“4.2甲方确保所交给乙方的土地无债权、债务、民事纠纷。”关于土地流转费用,合同第5章约定“5.1根据甲方项目开发的综合成本,经双方约定,合同期内流转土地费用按如下方式执行:1.甲方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流转甲方土地前两年(2017年8月20至2019年8月19日)按甲方流转××村土地每亩1560元费用计算(暂定价且多退少补,以甲方流转××村土地合同2017年10月政府公布价格为准)。从第三年开始(2019年8月20日起至2059年8月19日止)按每亩2180元/年计算。同时从第四年开始至合同期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当年流转土地每亩价格上浮,乙方当年应支付的土地流转费用也上浮(上浮标准同甲方标准,基数按每亩2180元/年)根据国家第三轮土地流转政策调整。”同日,甲方(转出方)梓童农业公司、乙方(受让方)行四方房车公司与丙方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成都梓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暨××土地再流转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第4章,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青苗费共计30万元,履行五年后,涉及流转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果树及其他植被的所有权及全部收益归乙方;如合同履行期未超过五年即终止,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流转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果树及其他植被造成的损坏应向甲方赔偿50万元。如乙方不履行上述约定,甲方有权处置同等金额财产。第5章,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的土地流转费用甲方向乙方及丙方各支付一半,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丙方向乙方开具收据;如2017年12月,甲方未向丙方支付应当缴纳的土地流转费,则从2018年开始,乙方直接全额向丙方支付土地流转费。”协议签订后,案涉土地交由行四方房车公司使用。2019年12月25日,××镇××村村民委员会向行四方房车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因梓童农业公司拖欠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2018年土地流转费180723.76元,2019年拖欠土地流转费1303015.76元,共计1483739.52元,按补充协议约定,贵公司直接全额向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缴纳2020年土地流转费,计480480元。”另查明,行四方房车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梓童农业公司支付土地流转订金50000元,于2017年9月1日通过转账方式向梓童农业公司支付土地再流转费230480元、青苗费300000元。行四方房车公司于2017年9月1日通过转账方式向××村村委会支付土地再流转费200000元,于2018年9月21日向××村村委会转账土地流转费480480元,于2020年1月9日向××村村委会转账土地流转费25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青白江区××镇××村与文溪农业公司签订的《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框架合同》、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与梓童农业公司、文溪农业公司签订《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各组土地流转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各组土地流转合同》第五条对再流转事宜作出约定:应经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在其流转协议上签字认可。2017年8月31日,梓童农业公司将案涉土地再流转给行四方房车公司,三方签订《成都梓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暨××土地再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作为丙方在该份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上签字盖印,该合同对土地流转时间、费用等事项作出约定,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案涉土地的再次流转系经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签字认可,《成都梓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暨××土地再流转合同补充协议》亦约定如2017年12月,梓潼农业公司未向××镇××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应当缴纳的土地流转费,则从2018年开始,行四方房车公司直接全额向××镇××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流转费。后,行四方房车公司依据所签订的《成都梓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暨××土地再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向梓童农业公司及××镇××村村委会支付了土地流转等费用。文溪农业公司与行四方房车公司并未建立直接的流转关系,文溪农业公司亦不享有要求行四方房车公司迁出案涉土地的权利。故对文溪农业公司的主张行四方房车公司腾退土地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文溪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文溪农业公司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根据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与梓童农业公司、文溪农业公司签订《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各组土地流转合同》以及梓童农业公司、行四方房车公司、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成都梓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暨××土地再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土地已由梓童农业公司再流转给行四方房车公司,现文溪农业公司要求行四方房车公司腾退案涉土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判决驳回文溪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文溪农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海文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喻小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终12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文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3088弄37号。法定代表人:CHANGVENCHIN,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行四方房车露营地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镇幸福村10组1号。法定代表人:王景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成都梓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镇幸福村10组33栋附1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林侃伦,执行董事。上诉人上海文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溪农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行四方房车露营地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四方房车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梓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童农业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文溪农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判决行四方房车公司迁出所占有308亩土地,并保留追偿土地占用费用和经济损失的权利;2.本案诉讼费由行四方房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行四方房车公司从2018年9月1日起未按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其经营团队已解散,无力经营,公司和现场无人管理并联系不上负责人,其多次向行四方房车公司提出付款事宜未得到回复。被上诉人行四方房车公司二审中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原审第三人梓童农业公司二审中未发表书面陈述意见。文溪农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行四方房车公司立刻迁出所占有308亩土地,由文溪农业公司立刻收回行四方房车公司所占用土地;2.诉讼费由行四方房车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27日,转出方(甲方)青白江区××镇××村与受让方(乙方)文溪农业公司签订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框架合同》,约定由甲方将位于青白江区的部分土地(水面)约860市亩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土地流转时限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59年11月30日止,共计45年;土地流转费用为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黄谷1106斤,共计每年应付黄谷951237斤。以每年11月10日市场上黄谷的中等价格为计算标准。2016年12月29日,转出方(甲方)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与受让方(乙方)梓童农业公司、丙方文溪农业公司签订《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各组土地流转合同》,约定“鉴于丙方与××镇××村××组于2016年6月15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青白江区××镇××村将土地共计853.72亩流转给丙方;(1)原合同约定流转给丙方的土地,现由梓童农业公司租用××村土地共计853.72亩(其中:××组土地853.72亩)。(2)对于文溪农业公司拖欠的土地流转费用,由梓童农业公司承担。(3)文溪农业公司按原合同已在流转土地投资建设、购买的附着物、其他固定资产、设施设备作为文溪农业公司履行新合同义务的担保。(4)原合同与新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新合同约定为准。”关于土地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合同第二条约定“土地流转价格按1106斤黄谷/亩/年折价计算(黄谷价格按照上年9月-10月国家法定公布的当地主栽黄谷品种中等价格计算)。如果当年国家公布的当地主栽黄谷品种中等价格涨降幅超过10%(含10%),则下年按国家法定公布的当地主栽黄谷品种中等价格为准折现执行。甲方保障乙方正常使用流转土地,流转费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清甲方半年(2015年11月1日-2016年4月30日)土地流转费,今后乙方于每年4月前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的土地流转费。如一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甲方土地流转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乙方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关于土地流转期限,合同第三条约定“(一)该项目土地流转年限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国家第二轮土地流转期满后,甲方在国家政策无重大变化情况下,保证乙方土地流转期限顺延至2059年11月1日。”关于土地再流转,合同第五条约定“(七)土地流转后,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归乙方所有,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乙方根据产业规划需要进行再流转的,应经甲方同意并在其流转协议上签字认可。”关于土地流转费,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清甲方(2015年)土地流转费计67285.43元整。土地流转费支付清后,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继续履行。如乙方未足额支付清2015年土地流转费,本合同自动终止。”2017年8月31日,甲方(转出方)梓童农业公司、乙方(受让方)行四方房车公司与丙方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成都梓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暨××土地再流转合同》,关于流转土地范围,合同第1章约定“1.1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流转给乙方的土地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流转土地面积约为308亩(以甲乙双方现场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以下简称“流转土地”);1.2甲方保证其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等手续取得上述流转土地经营使用权,有合法再次流转的权利。1.3乙方流转甲方土地用途:户外运动营地、休闲度假、餐饮、巴士酒店、火车酒店、旅游集散地、卡丁车赛道、越野车赛道、UTV赛道、ATV赛道、房车营位。”关于土地流转期限,合同第2章约定“乙方流转甲方土地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起算,至2028年9月30日止。在国家第二轮土地流转期满后,甲方在国家政策无重大变化情况下,保证乙方土地流转期限顺延至2047年_月30日。”关于流转土地交付使用,合同第4章约定“4.2甲方确保所交给乙方的土地无债权、债务、民事纠纷。”关于土地流转费用,合同第5章约定“5.1根据甲方项目开发的综合成本,经双方约定,合同期内流转土地费用按如下方式执行:1.甲方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流转甲方土地前两年(2017年8月20至2019年8月19日)按甲方流转××村土地每亩1560元费用计算(暂定价且多退少补,以甲方流转××村土地合同2017年10月政府公布价格为准)。从第三年开始(2019年8月20日起至2059年8月19日止)按每亩2180元/年计算。同时从第四年开始至合同期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当年流转土地每亩价格上浮,乙方当年应支付的土地流转费用也上浮(上浮标准同甲方标准,基数按每亩2180元/年)根据国家第三轮土地流转政策调整。”同日,甲方(转出方)梓童农业公司、乙方(受让方)行四方房车公司与丙方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成都梓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暨××土地再流转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第4章,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青苗费共计30万元,履行五年后,涉及流转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果树及其他植被的所有权及全部收益归乙方;如合同履行期未超过五年即终止,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流转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果树及其他植被造成的损坏应向甲方赔偿50万元。如乙方不履行上述约定,甲方有权处置同等金额财产。第5章,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的土地流转费用甲方向乙方及丙方各支付一半,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丙方向乙方开具收据;如2017年12月,甲方未向丙方支付应当缴纳的土地流转费,则从2018年开始,乙方直接全额向丙方支付土地流转费。”协议签订后,案涉土地交由行四方房车公司使用。2019年12月25日,××镇××村村民委员会向行四方房车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因梓童农业公司拖欠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2018年土地流转费180723.76元,2019年拖欠土地流转费1303015.76元,共计1483739.52元,按补充协议约定,贵公司直接全额向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缴纳2020年土地流转费,计480480元。”另查明,行四方房车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梓童农业公司支付土地流转订金50000元,于2017年9月1日通过转账方式向梓童农业公司支付土地再流转费230480元、青苗费300000元。行四方房车公司于2017年9月1日通过转账方式向××村村委会支付土地再流转费200000元,于2018年9月21日向××村村委会转账土地流转费480480元,于2020年1月9日向××村村委会转账土地流转费25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青白江区××镇××村与文溪农业公司签订的《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框架合同》、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与梓童农业公司、文溪农业公司签订《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各组土地流转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各组土地流转合同》第五条对再流转事宜作出约定:应经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在其流转协议上签字认可。2017年8月31日,梓童农业公司将案涉土地再流转给行四方房车公司,三方签订《成都梓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暨××土地再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作为丙方在该份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上签字盖印,该合同对土地流转时间、费用等事项作出约定,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案涉土地的再次流转系经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签字认可,《成都梓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暨××土地再流转合同补充协议》亦约定如2017年12月,梓潼农业公司未向××镇××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应当缴纳的土地流转费,则从2018年开始,行四方房车公司直接全额向××镇××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流转费。后,行四方房车公司依据所签订的《成都梓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暨××土地再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向梓童农业公司及××镇××村村委会支付了土地流转等费用。文溪农业公司与行四方房车公司并未建立直接的流转关系,文溪农业公司亦不享有要求行四方房车公司迁出案涉土地的权利。故对文溪农业公司的主张行四方房车公司腾退土地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文溪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文溪农业公司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根据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与梓童农业公司、文溪农业公司签订《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各组土地流转合同》以及梓童农业公司、行四方房车公司、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成都梓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暨××土地再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土地已由梓童农业公司再流转给行四方房车公司,现文溪农业公司要求行四方房车公司腾退案涉土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判决驳回文溪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文溪农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海文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喻小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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